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赣建价[2019]1号

2019-07-18 16:14:48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6%和10%的,分别调整为13%、9%,差额部分在材料费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其他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材料种类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平均税率或征收率 %

1

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

3

3.01

2

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

9

8.86

3

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

13

12.89

4

其它材料(设备)

13

12.75

5

其它材料费

 

11.47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台班单价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

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按该项费用的70%考虑),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4

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不予扣减。

1.5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台班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按适用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其它机械费

现行定额项目中的其它机械费按11.47%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5.95%调整为5.79%。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3.97%调整为3.86%。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3%调整为2.17%。

5、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三、除上述调整范围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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